为加快推进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 电代煤 工程实施,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近日出台了《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明确补贴申领及下发的条件和期限,并对新建 清洁能源 取暖项目的施工、验收作了规定。
以今年3月15日为时间节点,此前使用电或燃气取暖设备的用户按既有认定,此后可按新建用户补贴;补贴款分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分别发放。据了解,空调采暖不在补贴范围内。小区已加入集中供暖,但用户自己采用燃气或 电取暖 ,没有补贴。
领补贴要满足哪些条件?去哪里申请?证明怎么开?新老用户怎么界定?空调取暖能不能领补贴?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以上问题作了详细解读。
如何认定?
新建或既有 燃气壁挂炉 用户、家用 电锅炉 、发热电缆用户的认定,由县区会同安装企业提供安装使用燃气 壁挂炉 、分户式 电采暖 设施的证明和清单,社区开具用户原使用燃煤采暖的证明。其中家用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需由供热企业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新建或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提供安装集中式燃气和电供热设备证明、缴纳气、电费的证明,由县区政府负责认定。据了解,既有用户的认定在10月底前完成。
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通过补贴卡发放
新建与既有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补贴,由各县区根据用户台账信息,建立燃气壁挂炉、分户式 电采暖设备 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卡。在采暖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合格,以及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企业、供电公司提供的用气用电单据,分别将设备购置补贴费用、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划至用户卡中。
补贴发放分户式气电采暖用户、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用户
既有用户只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未按规定期限认定的既有用户,不享受补贴。
新建用户享受设备购置及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应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分别由燃气企业、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其亏损情况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改建验收有硬框,散煤复燃的收回补贴
新建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工程建设应由具备供热资质的企业实施,特殊情况需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分户式燃气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后,由各县区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应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相关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抽查中,若出现散煤复燃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